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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投标产品配件的3C证书,投标有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林美月 2024-12-06 18:48:2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救护车洗消方舱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有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须提供所投产品3C证书或书面承诺,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A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按无效投标处理,理由是资格审查小组认为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中组成部分及相关配件含有国家3C认证要求,如空调系统、监控系统等,故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这些部件的相关认证证书或承诺函,而A供应商均未提供。A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本次采购标的作为整体产品没有3C认证要求,无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格审查小组利用不合理规则侵害其权益。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本次采购标的为救护车洗消方舱,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无须就“救护车洗消方舱”提供相关国家3C认证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小组对A供应商作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认定,缺乏依据,应予纠正。经纠正后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资格审查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供应商未提供所投产品组成部分及相关配件的3C认证证书,投标有效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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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以及数量等技术、服务要求。实践中,对于采购文件的理解,应当遵照文义作出当然解释,而不能将其外延进行扩张。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对招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理解不一致,A供应商认为,采购标的“救护车洗消方舱”作为整体产品,没有3C认证要求,产品内的各个子系统和配件都受控于产品系统软件,受控于产品功能逻辑,是方舱产品的组成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则认为“方舱”仅指代一个舱体,由于舱体内所配置的设备不同而赋予方舱不一样的功能,这属于定制化产品,方舱内的独立空调系统、监控系统等属于3C认证要求产品,因此,投标人必须提供3C认证证书承诺函或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作为采购标的及相关配件,是否必须提供3C认证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未作规定。因此,采购人对拟采购产品及其配件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例中采购标的为救护车洗消方舱,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目录外产品无须提供3C认证证明。监控、空调系统等仅为方舱的组件,并非单独采购的产品,招标文件未将监控、空调系统等作为采购标的单独列出,也未明确要求提供组件的3C认证证明材料。因此,客观上仅能适用招标文件文义解释而不能随意扩大,资格审查小组以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认定A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缺乏依据。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作者:林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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